法律声明

使用限制

一旦访问、浏览或使用此 Doosan Group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即表示您承认已阅读并理解本法律声明的规定、使用条款和隐私策略(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以及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如果您不同意此网站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请勿使用此网站。Doosan Group(以下简称“Doosan”)可能会修订或更新此网站中包含的任何信息,而不另行通知。


未经 Doosan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印、复制、重新发布、上传、张贴、传输、分发或使用此网站及其中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创建衍生作品,除非 Doosan 授予您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的有限权利,以便仅在您的计算机上访问和使用此网站中包含的文字、图片、声音、文件、链接、源代码以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材料”)并且仅出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此网站。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此许可:保留已下载的任何材料中包含的所有版权和其他所有权声明;不修改材料的内容;不将材料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您告知他们此网站规定的义务并且他们同意接受这些义务。


此网站以及此处包含的所有材料受版权保护,并受世界范围内的版权法和条约规定的保护,您同意防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材料的任何复制。如果您未遵守此网站的条款和条件,则将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自动终止已授予您的任何权利,而您必须立即销毁您所拥有或控制的已下载材料的所有副本。除此处另有明确规定外,Doosan 不授予您针对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商业机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默示权利。

 

免责声明

此材料可能包含错误信息和印刷错误。对于此材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以及通过该网站显示或分发的任何建议、观点、陈述或其他信息的可靠性,DOOSAN 不作任何保证。您承认自行承担因信赖任何此类建议所带来的风险。DOOSAN 保留自行决定更正此网站的任意部分中存在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权利,并且 DOOSAN 可能会随时对此网站及其中包含的材料进行任何其他更改,而不另行通知。

 

损害赔偿的限制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DOOSAN 绝不就因任何实体使用或无法使用此网站或任何链接的网站的内容、材料和功能所发生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后果性的和其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营业中断、信息处理系统上的信息、程序或其他数据的遗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 DOOSAN 被明确告知此类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如此。

 

Doosan Group

Doosan Group 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而 Doosan Group 下属的各家公司均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因此,Doosan Group 下属的任一家公司均不能代表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接受服务,并且 Doosan Group 下属的任一家公司均无需为另一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书面明确同意承担此类责任。您同意此网站中的任何内容不会在 Doosan Group 下属的任何公司之间建立任何将使这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或联系。

 

 

使用条款

在使用此网站(www.doosan.com,以下简称“网站”)之前,请先阅读这些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此网站由 Doosan Group(以下简称“Doosan”)提供,并且仅可用于参考目的。

 

使用限制

Doosan 授予您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的有限权利以访问和使用此网站中包含的文字、图片、声音、文件、链接、源代码以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材料”)。此有限权利仅授权您出于个人非商业目的查看和下载网站上的材料,而不是转让材料或其副本的所有权。

1. 您必须:

2. 1. 在已下载材料的所有副本上保留材料中包含的所有版权和其他所有权声明;

3. 2. 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材料或出于任何公共或商业目的重新制作或公开显示、演示、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材料;以及

4. 3. 不得将材料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您告知他们这些条款或有关此网站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义务并且他们同意接受这些义务。

您同意遵守网站上显示的所有附加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随时更新)。此网站以及此处包含的所有材料受版权保护,并受世界范围内的版权法和条约规定的保护,您同意阻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材料的任何复制。如果您未遵守此网站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则将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自动终止已授予您的权利,而您必须立即销毁您所拥有或控制的已下载材料的所有副本。除此处另有明确规定外,Doosan 不授予您针对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商业机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默示权利。


指向第三方网站的链接

Doosan 可能会在此网站上提供指向由其他实体运作的网站的链接,当您使用这些网站时,您将离开此网站。Doosan 不对此网站上链接的任何第三方网站的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并且不对所链接的网站的内容或对此类网站的任何使用承担任何责任。

 

指向此网站的外部链接

所有指向此网站的链接必须经 Doosan 书面批准,以下情况除外: (i) 链接为仅包含名称“Doosan Group”或“Doosan”的纯文本链接;(ii) 链接仅“指向”网站 www.doosan.com,而不指向更深层的页面;(iii) 当用户激活链接时,链接在一个完全可操作和可导航的浏览器窗口中(而非已链接的网站上的“框架”内)显示全屏页面;以及 (iv) 链接的外观、位置和其他方面既不会造成某个实体或其活动或产品与 Doosan 关联或由 Doosan 主办的假象,也不会损害或贬低与 Doosan 或其子公司的名称和商标相关的信誉。您同意 Doosan 可以随时自行决定终止链接到此网站的许可,在此情况下,您同意立即删除指向此网站的所有链接并停止使用任何 Doosan 商标。

 

用户提供的信息

您通过此网站向 Doosan 提供的任何个人可识别信息受与此网站关联的隐私策略的保护,并且您不应通过此网站向 Doosan 发送被视为机密或专有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您同意不将您向 Doosan 提供的、我们未明确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材料视为机密或专有信息。一旦向 Doosan 提供任何此类信息或材料,即表示您同意向 Doosan 授予使用、重新制作、显示、公开演示、传送和分发此类信息和材料的免版税的、不受限制的许可,并同意让 Doosan 免费使用您为其提供的任何想法、概念或技术秘诀。您不得向 Doosan 提供任何诽谤、恐吓、淫秽、骚扰、非法的信息或材料或包含他人专有材料的信息或材料。

 

电子邮件收集

未经事先许可,我们拒绝第三方通过使用电子邮件地址收集程序和/或其他类似软件获取对此网站中列出的电子邮件地址的访问权的任何尝试。

 

地方法律

Doosan 通过其设立在韩国首尔的总部来管理和运营此网站。如果从韩国之外使用此网站,则须负责完全遵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与材料和第三方内容相关的适用地方法律。

 

更改

Doosan 保留自行决定随时整体或部分更改、修改、添加或删除这些条款的任何部分的权利。对这些条款所作的更改将于张贴此类更改的通知之时开始生效。在张贴对这些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之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此网站,即表示您接受这些更改

Doosan 可以随时终止、更改、暂停或中断 Doosan 网站的任何方面(包括此网站的任何功能的可用性)。Doosan 也可以对某些功能和服务施加限制,或限制您对此网站的部分或整个内容的访问,而不用另行通知或承担任何责任。Doosan 可以终止上述授权、权利和许可,而在此类终止之后,您应立即销毁所有材料。

这些条款将从 2008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若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请通过以下链接与我们联系: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

株式会社Doosan(以下简称“公司”)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的法律》等有关法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据此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管理方针等规定,为保护客户、员工、网站用户等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不懈努力。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规定告知您公司为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使用信息主体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规定时,将通过Doosan网站予以公告(或单独通知)相关内容。公司所公开的个人信息有关方针分为:关于公司所处理的所有信息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关于公司运营的网站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管理方针》、以及关于个人影像信息保护的《影像信息处理机器运营∙管理方针》三大部分。但是,针对除本网站以外的其他Doosan网站,适用其他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1.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01. 总则
“个人信息”是指,针对有生命的个人、且通过姓名、身份证号及影像等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包含只靠相关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之后,可以易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信息主体”是凭借所处理的信息可以识别的人,指的是该信息所针对的的主体。 公司在网站(www.doosan.com)首页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便您随时确认相关内容,公司修正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规定时, 将通过网站予以公告(或单独通知)相关内容。

02.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目的
无法令规定或信息主体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就有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为区别个人而赋予的固有识别信息不予处理。

A. 处理项目
<有关客户内容&rt;
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有关雇佣内容&rt;

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密码、居住地地址、住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学历、兵役、语言能力、电脑能力、资格事项、家庭关系、经历

B. 处理目的
<有关客户内容&rt;
会员管理、投诉等意见处理
在线市场调查或舆论调查
市场或广告
提供服务及资费结算

<有关雇佣内容&rt;
聘用标准及应聘人联系
发给工资、提供福利、各种业务支援及评价等人事管理

0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利用目的之后,立刻销毁相关信息。但是,就以下信息,以如下理由保留至明示的期限,必要时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

•    - 保留项目:姓名、居住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
•    - 保留期限:1年
•    - 保留理由:用户咨询/要求管理、用户识别等
•    - 保留项目: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    - 保留期限:3年
•    - 保留理由:分析用户服务利用状况,以便提高服务质量
•    - 保留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密码、居住地地址、住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学历、兵役、语言能力、电脑能力、资格事项、家庭关系、经历
•    - 保留期限:原则上保留至劳资关系结束时止
※ 但是,至于未雇用的应聘者的个人信息,经当事者的同意后,保留5年,以便管理雇佣资源。
•    - 保留理由:支付工资、提供福利、支持业务支援及评价等人事管理

04. 个人信息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通过无法修复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纸制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以焚烧方式予以销毁。

05. 给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在收集目的范围内利用个人信息,不超过该范围利用个人信息或对第三方提供、公开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    - 得到信息主体个别同意的情形
•    - 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
•    -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得到事前同意,且确有显著必要急切保障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利益的情形
•    - 以统计及学术研究等目的之需要,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目前,公司按如下方式提供个人信息
•    - 获得个人信息的单位:credu、韩国托业委员会、大韩商工会议所
•    -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身份证号
•    - 所提供信息的利用目的:资格验证
•    - 所提供信息的保留及利用期限:立即销毁

06.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未经信息主体的同意,公司不对外部企业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公司委托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公司签署委托合同时,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必要事项,以便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    - 受托企业:产业银行、友利银行、韩亚银行、农协银行、外换银行、新韩银行、国民银行、企业银行、庆南银行、教保生命、东洋生命、韩华生命、未来资产生命、三星生命、东部火灾、KDB生命
•    - 受托工作内容 : DB养老金提供单位(养老金的公司外部积累兼DC养老金提供)
•    - 受托企业 : 东洋证券、信荣证券、韩国投资证券、友利投资证券、大宇证券、现代证券、韩亚大投证券、未来资产证券、新韩金融投资、新韩生命
•    - 受托工作内容 : DC养老金提供单位(养老金的投资及运用)
•    - 受托企业:Mercer Consulting韩国有限公司
•    - 委托工作内容:精算测评养老保险债务(算出公告养老保险债务)
•    - 受托企业:(株)N-shaper
•    - 委托工作内容:工资管理、福利业务等
•    - 受托企业:(株)lexken
•    - 委托工作内容:人事评估系统运用
•    - 受托企业:DSIA (Doosan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s America)
•    - 委托工作内容:人事管理系统备份

07.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所有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司停止阅览、修正、删除及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拒绝接受或限制上述要求。
•    -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为遵守法定义务不得不拒绝或限制信息主体之要求的情形
•    - 有害于他人生命•身体或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之虞
•    - 若不处理个人信息,则出现无法给信息主体提供所约定的服务等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形,且信息主体并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权利行使方法及程序]
有阅览个人信息等需求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个人信息负责部门提交阅览•修正•删除•处理停止请求书。(负责部门参照“09.个人信息信访服务”) 如无正当事由,公司在10天之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拒绝或限制事由时,则在5天之内告知您限制•拒绝事由及提出异议的方法。 信息主体或其代理人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等请求时,公司有权通过确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书、公认电子签名等,确认请求人是否为信息主体本人或其代理人。

08. 个人信息的技术/管理/物理保护对策
在管理个人信息时,公司采取如下安全保障措施,以防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伪造或受损。
[技术措施]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及传输,公司遵守法令所规定的标准。
公司利用杀毒软件,防止电脑病毒带来的损害。杀毒软件会定期更新,若突然性病毒出现,公司就会在第一时间提供杀毒软件,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为应对黑客行为等外来侵入,每台服务器均利用侵入阻止系统及漏洞分析系统,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
[管理措施]
公司将有权访问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制在直接针对信息主体执行销售及市场业务的人员、执行个人信息管理业务的人员、因其他业务关系不得不管理个人信息的人员等。
公司针对管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定期实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彻底监管员工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令。
[物理措施]
为安全保管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公司采取锁门装置等防止物理接近的保护措施。
公司将机房及资料保管室设定为特别保护区,控制人员出入。

09. 关于个人信息的信访服务
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不满意见,公司指定如下有关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 部门:(株)Doosan 管理本部 经营支援组
•    - 电话号码: 02-3398-3955
•    - 传真号码: 02-3398-1135
•    - 电子邮件:webmaster@doosan.com
•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09:00 – 18:00,(周六~周日)休息
•    B.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 姓名:Jo Yong-Man
•    - 电话号码:02-3398-1125
•    - 电子邮件:webmaster@doosan.com
如需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相关举报或咨询请求时,请咨询如下机构。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http://privacy.kisa.or.kr 电话号码: 118)
•    - 政府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http://www.eprivacy.or.kr 电话号码: 02-580-0533~4)
•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中心 (http://www.spo.go.kr 电话号码: 02-3480-3600)
•    - 警察厅网络恐怖行为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 电话号码: 02-392-0330)

10. 公告义务
对现有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予以追加、删除及修正时,至少将于修正日的10日之前,在网站“公告”处通知相关内容。
日期:2011年9月30日
执行日期:2011年9月30日

 

2. 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Doosan集团(“Doosan”)非常珍惜用户的个人信息,遵守《关于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的法律》。Doosan告知您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目的和方式被加以利用,并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修订或升级个人信息管理方针的内容时,Doosan将通过网站公告或单独通知的方式予以公告。如下个人信息管理方针适用于本网站(www.doosan.com, “本网站”)。
本方针从2010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

 

01.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的内容
公司使用随时存储和搜索您信息的“cookie”等工具。cookie是指,用于网站运营的服务器向您的游览器所传输的微小文本文件,该文件存储于您的电脑硬盘。公司为以下目的使用cookie。
•    - 分析访问频率或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喜好和关注领域以及跟踪痕迹
•    - 通过掌握各种活动参与程度及访问次数等,进行目标营销活动和提供针对性服务
您有权选择是否设置cookie。因此,您可以在网络游览页面设定选项,允许所有cookie或每次存储cookie之前进行确认或者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设定方法(以IE浏览器为例):网站游览器上端的工具>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
但若您拒绝设置cookie,则有可能难以享受服务。

02. 收集目的
Doosan可以为以下目的而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    - 会员管理、投诉等意见处理
•    - 进行接受用户创意的在线市场调查或舆论调查,以便向用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提高本网站水平
•    - 经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市场乃至广告之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    - 为履行有关服务提供的合同或服务提供相关收费内容

03.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Doosan为办理咨询、服务申请等业务,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    - 收集项目:姓名、居住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    -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网站(Contact Us、网络举报中心)

04. 个人信息的公开
未经用户的事前同意,或法律要求向搜查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等第三方公开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外,公司不对外公开通过本网站收集的个人信息。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经用户事前同意的情形
•    - 根据法令规定,或以搜查为目的,搜查机关按照法令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形
Doosan未经客户的同意,不会向外部企业委托您的信息。为向用户提供用户所要求的服务,需向外部企业公开用户个人信息时,将会对用户告知外部企业的身份及用户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并得到用户的事前同意。

05.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用户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要求查询/修正/同意取消被登录的用户个人信息。若您给个人信息管理部门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取得联络,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若您要求修正个人信息的错误,公司不会利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直到信息修正完毕为止。同时,若公司已经将错误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将立刻向第三方通知修正处理结果,以便及时予以修正。
Doosan按照“保留及利用期限”注明的内容处理用户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解除或删除的个人信息,非以上述目的无法阅览或利用个人信息。

06.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销毁
从用户处获得的所有信息,除保留或遵守相关法律的目的外,禁止以其他用途使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目的后,应毫无例外地立刻销毁相关信息。
但是用户要求销毁个人信息时,除非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信息保留截止时间晚于用户要求销毁的时间,公司在接收销毁要求后将立刻销毁所有用户信息,不留任何保管信息,其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    A. 保留及利用期限
•    - 保留项目:姓名、居住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
•    - 保留期限:1年
•    - 保留理由:用户咨询/要求管理、用户识别等
•    - 保留项目: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    - 保留期限:3年
•    - 保留理由:用于收集用户服务利用统计

B. 销毁程序
会员输入的信息达到一定目的后,转移到其他DB(若是纸制物,保管在其他文件夹中),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信息保护事由(见保留及利用期限),存储一定时间后予以销毁。转移到其他DB的个人信息,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会以保留以外的目的予以利用。

C.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使用无法修复的技术予以删除。

07. 外部网站链接
本网站可能包含连接至其他网站的链接,Doosan不对所链接的网站内容或该网站的使用承担责任。用户同意访问上述链接网站时,适用链接网站的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08. 个人信息的保护
Doosan限制员工接触或使用个人信息,保有严格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或以不适当的方式接触个人信息。

09. 对个人信息的客户支持服务
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不满意见,公司指定如下有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A.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 姓名: Kim Byeong-su
•    - 电话号码:02-3398-3047
•    - 电话号码: 02-3398-3047
•    - 电子邮件:webmaster@doosan.com
•    B. 个人信息负责部门
•    - 部门:斗山公司 宣传室
•    - 电话号码:02-3398-1269
•    - 传真号码:02-2285-5188
•    - 电子邮件:webmaster@doosan.com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09:00 – 18:00,(周六到周日)休息
若您对个人信息管理方针的侵害举报或个人信息负责管理方针的内容有疑问,请与如下机构联系。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http://privacy.kisa.or.kr 电话号码: 118)
•    - 政府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http://www.eprivacy.or.kr 电话号码: 02-580-0533~4)
•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中心 (http://www.spo.go.kr 电话号码: 02-3480-3600)
•    - 警察厅网络恐怖行为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 电话号码: 02-392-0330)
公示日期:2010年1月18日
执行日期:2010年1月18日

 

3. 影像信息处理机器运营管理方针

 

01. 影像信息处理机器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影像信息处理机器运营∙管理方针(以下简称“本方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就影像信息处理机器的安装∙运营及个人影像信息保护,制定株式会社Doosan(以下简称“公司”)应予遵守的事项,谋求适当执行工作,以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02. 个人影像信息的保护原则
公司在符合影像信息处理机器安装目的的最低必要范围内,收集个人影像信息,以便信息主体明确认知上述安装目的,不在上述目的以外利用个人影像信息。
公司安全管理个人影像信息,公开有关个人影像信息处理的事项,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影像信息的权利。

03. 指定管理负责人等
公司的各项目部门分别安装∙运营个人影像信息处理机器,在每个项目部门另行运营的网站公开如下内容。
•    -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业务负责人
•    - 影像信息处理机器的安装台数、位置及摄影范围
•    - 影像信息处理机器的摄影时间、保管期限及保管场所
•    - 关于影像信息处理机器的安装∙管理委托的事项

04. 设置导示板
为了让信息主体便于知悉影像信息处理机器正处安装∙运营状态当中,公司采取设置记载相关事项的导示版等必要措施。
•    - 安装目的及场所、摄影范围及时间、管理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及联系方式
•    - 委托安装及管理业务时,受托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导示板设置在信息主体易于找寻、识别的摄影范围内的场所,其规格为40x30cm。但是格根据设置场所的条件,该设置规格会有所变更。

05. 信息主体的阅览等请求
信息主体可以就公司处理的其个人影像信息提出阅览及存在确认请求(以下简称“阅览等”)。
公司接到阅览等请求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身份证明,以确认请求方是否为本人或其正当的代理人。
即便信息主体提出阅览等请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拒绝个人影像信息阅览等请求,在此情形下,公司在10日之内以书面等方式向信息主体通知拒绝理由及复审请求的方法。
•    - 已超过个人影像信息保留期限,信息已被销毁的情形
•    - 有其他可以拒绝信息主体的阅览等要求的正当理由

06. 影像信息的管理
根据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法令规定,以收集目的以外的用途利用个人影像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该信息时,将如下内容记录在[个人影像信息管理总账]并加以管理。
•    - 个人影像信息文件的名称
•    - 利用或受到的人的名称
•    - 利用或提供的目的
•    - 法令明确规定的利用依据或提供依据(如有)
•    - 规定利用或提供期间(如有)
•    - 利用或提供形式
销毁个人影像信息时,将如下内容记录在[个人影像信息管理总账] 并加以管理。
•    - 销毁的个人影像信息项目
•    - 个人影像信息销毁日期(已指定销毁时期等的自动删除情形下,记录销毁周期等)
•    - 个人影像信息销毁负责人

07. 保管及销毁
本方针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之时,公司立即销毁所收集的个人影像信息。但是若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则保留该信息。
•    - 个人影像信息记录的印刷物(照片等)等,采取破碎或焚烧措施
•    - 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影像信息,采取无法修复的技术方法进行永久性删除

08. 管理∙技术∙物理措施
公司将被影像信息处理机器收集∙处理的个人影像信息的访问权限,限制在管理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等最少人员范围内。
将被影像信息处理机器传送的个人影像信息的阅览∙再生场所指定为限制出入区域,禁止受限人员以外的人员出入该区域、阅览∙再生该信息。
若员工因调任、辞职等人事变动,访问权限发生变化时,公司会立即变更或取消该权限。
处理个人影像信息或收发个人影像信息文件时,公司采取设定密码等必要措施以保障安全,防止影像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伪造等情况的发生。
为防止个人影像信息被伪造或变造,公司定期检查影像信息处理机器正常运转情况。

 


公示日期:2011年9月30日
执行日期:2011年9月30日